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哲)《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适用范围拓展为全省长江干流及相连的通航水域,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
8月12日,在湖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陈光斌表示,《条例》聚焦水运发展实际和船舶污染防治难点堵点,作出了许多实施性、创新性规定。
“考虑到水的流动性、船舶的移动性,船舶污染防治需要运用系统思维,《条例》明确坚持长江干支流一体保护,进行全流域治理。”陈光斌表示,《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流以及与长江干流相连的通航水域航行、停泊的船舶,以及船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率先实现“干支流全域统筹”。
同时,《条例》坚持“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实行闭环管理,并首次规定对环境有害的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及其洗涤水按要求交付,填补制度空白。
陈光斌介绍,为推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有序开展,确保条例规定落到实处。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船舶加装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任务。定期对港口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开展评估,确保港口全面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条件,实现港口、环卫、污水厂、油污处置利用企业“接转处”无缝衔接。规范岸电配套和供应,完成运输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不断增加具备岸电供应能力港口泊位。
交通运输部门还将制定船舶污染防治资金补助政策。对船舶污染防治重点地区给予资金和政策倾斜,推动地方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体系运行和危险品船舶洗舱作业。同时督促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水污染物“应交尽交”;港口码头等接收单位“应收尽收”;危险品运输船舶按要求“应洗尽洗”;具备使用岸电条件的靠泊船舶“应用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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